近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對多次非法上訪的段某某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決,這也是咸陽中院今年對非法上訪觸犯刑律的上訪人作出的第四例刑事判決。
111.jpg (10.23 KB, 下載次數(shù): 155)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8-7-3 16:07 上傳
法院審理查明,段某某以對鎮(zhèn)政府修路占地補償不滿及事后其子被判刑為由,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及2017年11月,段某某多次到鎮(zhèn)政府院內(nèi)謾罵政府工作人員,擾亂鎮(zhèn)政府的工作秩序,破壞懸掛在鎮(zhèn)政府門口的牌匾,并毆打?qū)⑶皝韯褡璧恼ぷ魅藛T。武功縣公安局多次對段某某的上述行為分別處以警告、行政拘留等處罰。 其中,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段某某多次在武蘇路蘇西村清涼寺段施工現(xiàn)場,用身體阻擋施工機器,謾罵施工人員,向工人扔土塊等方式強行阻攔修路工程隊施工,并毆打施工人員,給施工單位造成停工損失。段某某兩次被武功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和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7年3月,段某某在北京市重點單位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訓(xùn)誡,后段某某被移送至武功縣公安局。段某某被武功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段某某共計赴京非正常接待信訪人員的國家重點地區(qū)非法越級上訪11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某因?qū)︽?zhèn)政府修路占地補償不滿及兒子被判刑等問題,違反信訪條例規(guī)定,多次到非信訪部門非正常信訪,到國家機關(guān)纏訪、鬧訪,受到公安機關(guān)多次行政處罰后,拒不改正,多次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guān)工作秩序,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