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咸陽一男子在收拾父親遺物時發(fā)現(xiàn)彈藥,他沒有主動上繳而是繼續(xù)私藏。今年6月,因電費糾紛,男子將手榴彈拿出來恐嚇他人后在土壕中引爆。近日,因犯非法持有彈藥罪,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 33歲的姬某是咸陽渭城區(qū)窯店街辦窯店村村民。3年前,姬某收拾過世父親的房子時,發(fā)現(xiàn)1枚67式木柄手榴彈和863發(fā)制式槍彈。之后,姬某將手榴彈和槍彈藏于家中。 今年6月5日下午,因200元電費問題,姬某前往本村電工付某家說事,隨身攜帶著67式木柄手榴彈。“我剛一開門,他就把手榴彈拿出來了。”昨日,回憶起5個多月前發(fā)生的事,付某仍心有余悸。付某稱,當日自己“嚇得轉身就跑”,然而姬某手持手榴彈緊追不舍,直到被另一村民看到后規(guī)勸才停下來。這時,付某趕緊退給姬某200元電費,借機逃離報警。 付某離開現(xiàn)場后,姬某前往本村北邊的土壕處,將該枚67式木柄手榴彈扔進壕內引爆。 沒多久,接到報警的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民警將姬某抓獲。民警現(xiàn)場查看,引爆后的手榴彈并未對他人造成傷害,詢問得知,姬某家里還藏有制式槍子彈。在姬某引領下,民警起獲其藏匿的863發(fā)制式槍彈。“他爸以前是武裝部的。”昨日,窯店村村委會景姓副主任說。 經司法醫(yī)學鑒定,姬某在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期間,受癲癇病所致精神障礙的影響,其辨認和控制能力明顯削弱,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近日,咸陽市渭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姬某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但其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患有癲癇,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經法院委托評估,其不具備監(jiān)護條件,故依法不能適用緩刑。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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