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到天數(shù): 8 天 連續(xù)簽到: 1 天 [LV.3]偶爾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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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啥讓你白看,我大老遠來的,你說不行就不行!你得給我錢!”“我咋地你了,憑啥就給你錢!”去年10月,一對男女吵嚷著走進南崗區(qū)蘆家街派出所,兩人都覺得自己是受害者,拽著值班民警要報警。
原來,一周前,退休喪偶的62歲陳先生通過網(wǎng)絡(luò)征婚,認識了離異的50歲周女士。兩個人在網(wǎng)上聊了一周,陳先生有房有退休金,子女都在外地;周女士病退,孩子也在外工作。兩人都沒啥負擔,在網(wǎng)上聊得挺開心。陳先生告訴周女士,他愛好跳舞,就想找個身材好的老伴兒,這樣晚上到小區(qū)廣場跳交際舞挺有面子。周女士說自己小時候?qū)W過舞蹈,身材不錯。于是,陳先生決定約周女士到自己家做客。
在陳先生家,兩人又聊了一會兒,覺得各方面還挺合得來。陳先生要求周女士脫掉外衣,給他看看身材。周女士對自己挺自信,就脫掉外衣。沒想到,陳先生左瞧右瞧,覺得周女士身材沒有她說的那么好,當時就提出兩人不能處。這下可把周女士惹怒了。
“網(wǎng)上也看過照片了,他都認可我的身材。來了還脫了衣給他看,又說不行。我倒公交車坐了兩個小時來的,他這不是折騰人嘛!”周女士拉著警察叫屈。
“我是看了,可我也沒干啥啊。憑啥讓我給錢。我想找個身材好的,覺得她不行,還非得跟她處??!”陳先生也拽著警察評理。
“給我一百塊錢,這事就算了!”“我干啥了,你就跟我要錢!”兩人在派出所又吵了起來。在民警幾經(jīng)調(diào)解后,陳先生給了周女士5元錢當做來回路費。
民警提醒
相親見面最好選擇在快餐廳、景點等公共場所。不易進入居住地等私密場所,一旦發(fā)生肢體接觸、財物丟失等糾紛,往往很難取得證據(jù),給雙方維權(quán)帶來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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