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田榮艷 記者 吳萍)三名90后青年相約水庫玩耍,一人溺水身亡,溺亡者家屬向其同伴及與水庫毗鄰的公司訴賠。經(jīng)法院審理,溺亡者同伴因施救不力也擔責,連同水庫毗鄰的公司一同賠償。2012年8月27日,小萌、小虎以及小凱三人相約到位于“黃土地生態(tài)旅游公司”(以下簡稱黃土地公司)隔壁的“永壽西湖”喝酒玩耍。三人自帶啤酒騎摩托車前往,到達目的地后,三人在水庫邊喝酒聊天,小凱提議下水游泳,并自行進入水庫。
隨后,小萌和小虎先后下水,小萌感覺水涼,喊同伴上岸,小虎遂與小萌一起往岸邊走。此時,兩人聽到身后有異樣聲音,回頭發(fā)現(xiàn)小凱在水里掙扎。小虎和小萌試圖施救未果,遂騎摩托車回家找人幫忙。1小時后,小凱家長趕到現(xiàn)場并致電110,小凱被打撈上岸,公安局現(xiàn)場確認小凱系落水后溺水身亡。
事件發(fā)生后,小凱父母認為一同游玩的小萌、小虎在小凱落水后未及時搶救,應承擔責任。同時,他們認為水庫作為黃土地公司的一個景點,該公司未盡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遂將小萌、小虎以及黃土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永壽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小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放任自己的生命安全處于危險之中,故其對自身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在小凱入水后,小虎、小萌未予以切實阻止,對小凱的死亡應承擔次要責任。
三人通過黃土地公司景區(qū)時未購買門票,雙方不具有合同關系,黃土地公司也有“禁止在湖內(nèi)游泳、戲水”的告示,故不應承擔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黃土地公司管理不善,在三人穿越景區(qū)時,未加以阻止,客觀上為三人在水邊飲酒、戲水提供方便,故間接上對小凱的死亡存在過錯,應與小萌、小虎一起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小虎、小萌各承擔16673元賠償責任,黃土地公司承擔22230.6元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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